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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某物资有限责任公司、某某等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青海省西宁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青01民终2229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物资有限责任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40100750809298E,住所地:银川市兴庆区丽景南街昆仑钢材市场13-25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德恒(银川)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公民身份号码×××,河南省长垣县村民,现在青海省门源监狱服刑。 委托诉讼代理人:***,青海展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公民身份号码×××,河北省***村民。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公民身份号码×××,河北省***村民。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公民身份号码×××,河北省***村民。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1,公民身份号码×××,河北省***村民。 法定代理人:**(系**1之母),公民身份号码×××,女,汉族,河北省***村民。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2,公民身份号码×××,河北省***村民。 法定代理人:**(系**2之母),公民身份号码×××,女,汉族,河北省***村民。 被上诉人:淄博鲁***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同晖分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300670501517X,住所:山东省淄博市临淄区齐鲁化学工业区精细化工园乙烯北路西首。 负责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德恒(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淄博鲁***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000164102839J,住所:淄博市张店区***3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德恒(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公民身份号码×××,河北省沧州市***村民。 被上诉人:***启通运输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923564853113E,住所:*********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北理蕴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物资有限责任公司、***因与被上诉人***、***、**、**1、**2,淄博鲁***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同晖分公司、淄博鲁***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启通运输有限公司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纠纷一案,不服青海省西宁市大通回族土族自治县人民法院(2021)青0121民初103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一审认定部分事实审查不清,适用法律错误,处理结果依据不足,可能影响案件的公正审理,决定发回重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四)**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青海省西宁市大通回族土族自治县人民法院(2021)青0121民初1035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青海省西宁市大通回族土族自治县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物资有限责任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5996元予以退回。 审 判 长 解  利  诚 审 判 员      ** 审 判 员     马轶强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十三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 (三)项: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 (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