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巴南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与成都地芝景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宜宾竖林绿化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其他案由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渝0113执7727号
申请执行人:重庆市巴南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住所地重庆市巴南区龙洲湾街道。
法定代表人:***,局长
被执行人:成都地芝景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武侯区武侯电商产业功能区。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宜宾竖林绿化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宜宾市叙州区***太平村。
法定代表人:***。
关于本院受理的申请执行人重庆市巴南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与被执行人成都地芝景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宜宾竖林绿化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行政处理一案,因被执行人成都地芝景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宜宾竖林绿化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未自动履行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22)渝0113行审12号非诉行政执行裁定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重庆市巴南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于2022年7月28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内容为:被执行人拖欠**均、***等21名农民工劳动报酬116130元。本院于同日立案受理。
执行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成都地芝景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宜宾竖林绿化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及限制高消费令,要求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报告财产情况,逾期被执行人未履行义务亦未报告财产情况。鉴于被执行人未在执行通知书指定期限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且未报告财产,本院已将被执行人成都地芝景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宜宾竖林绿化工程有限责任公司限制高消费。
执行中,本院网络查询调查了被执行人成都地芝景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宜宾竖林绿化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的银行存款、不动产、车辆、股权、网络金融资产等财产状况,通过传统调查方式调查了被执行人成都地芝景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宜宾竖林绿化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的财产情况;经过上述调查,本院冻结被执行人成都地芝景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17771.95元;成都地芝景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提出异议认为,本案的执行内容已由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22)渝05民终2123号民事调解书另行确认并解决;本院通过约谈申请执行人重庆市巴南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工作人员,本案的21名农民工工资是否兑现到位无法确认,本院告知其前述执行情况,其同意终结本案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应对被执行人提起的执行异议进行审查,本案暂不具备执行条件。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仍有权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本院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涂 恩
审 判 员 ***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十九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李寅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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