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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腾飞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与黄加其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9)粤0306民初2858号 原告:深圳市腾飞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女,系该公司员工。 委托代理人:***,广东鹏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汉族,1985年12月3日出生 原告深圳市腾飞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将诉讼请求明确如下:1.判令被告立即支付原告所欠款项人民币(以下币种均同)440,720元及以440,72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24%支付自2018年1月14日至款项付清之日的利息作为违约金;2.判令由被告支付全部诉讼费。本院于2019年1月22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深圳市腾飞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及***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案相关情况 经审理查明,2017年7月13日,被告向原告出具《欠条》一张,载明其欠原告440,720元,原告已以现金支付该款项。同时,被告确认上述款项用于“鑫拓发放工资”,于2018年1月13日前还清并用御海248栋2602号房卖掉的款项偿还,并承诺若提供的房产给原告造成损失或不实,被告加倍支付偿还881,440元给原告。原告向本院提供深圳市鑫拓电路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鑫拓公司”)2017年5、6月份的员工工资签收表及收据、《声明》、《合作协议》、民事判决书等以证实鑫拓公司曾租赁原告的厂房后因拖欠工人工资由股东***向原告借款440,720元用于发放鑫拓公司的员工工资。 另查,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商事主体登记及备案信息查询单显示,鑫拓公司为有限责任公司,被告是其持股50%的股东,2017年6月30日,该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由被告变更为“***”,***是鑫拓公司的现任法定代表人。 以上事实,有当事人陈述及欠条、协议、民事判决书、声明、表格等证据材料在案为凭,本院予以确认。 判决结果 本院认为,民间借贷是指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及其相互之间进行资金融通的行为。被告未到庭应诉,视为其放弃举证及质证的权利,本院依照原告的陈述及庭审查明的事实予以认定。本案中,原告主张其以现金向被告支付了440,720元用于发放工人工资,有《欠条》、签收表等证据材料予以佐证,本院予以确认。原告作为出借人,其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被告在《欠条》中明确承诺于2018年1月13日归还款项,但截至庭审之日止,被告仍未向原告支付任何款项,被告的行为已构成违约,除需归还借款本金440,720元外,还需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结合原告的诉讼请求,违约责任为违约金,计算方式为以实际尚欠的借款本金440,72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6%为标准,自2018年1月14日起计至款项实际付清之日止。原告的该项诉讼请求超出部分,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第二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深圳市腾飞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支付借款本金440,720元; 二、被告***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深圳市腾飞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支付违约金(以440,72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6%为标准,自2018年1月14日起计至款项实际付清之日止); 三、驳回原告深圳市腾飞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9,310元,由被告***负担7,895元,原告深圳市腾飞环保科技有限公司负担1,415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九年八月二十日 书记员***(兼) 书记员*** 附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第二百零六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 第二百零七条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的,应当按照约定或者国家有关规定支付逾期利息。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二十九条借贷双方对逾期利率有约定的,从其约定,但以不超过年利率24%为限。 未约定逾期利率或者约定不明的,人民法院可以区分不同情况处理: (一)既未约定借期内的利率,也未约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张借款人自逾期还款之日起按照年利率6%支付资金占用期间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二)约定了借期内的利率但未约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张借款人自逾期还款之日起按照借期内的利率支付资金占用期间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六十四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 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地、客观地审查核实证据。 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