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2)粤0306执839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深圳市腾飞信息系统集成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深宝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男,1984年5月19日出生,身份证住址:湖北省孝昌县。
被执行人:深圳市久德电路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宝安区。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男,1981年3月5日出生,身份证住址:山东省曹县。
申请执行人深圳市腾飞信息系统集成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深圳市久德电路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粤03民终2219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强制被执行人偿付人民币1216721.40元及迟延履行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2624元和执行费14693元等,本院于2022年1月17日依法立案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执行裁定书》《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责令其在本院指定期限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未在本院指定期限内履行的,须向本院如实申报财产情况,并通过深圳法院鹰眼查控网、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股票、工商股权、房产、土地使用权、车辆、支付宝和财付通账户余额等财产情况进行了查证,另向深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调查。经强制执行,已执行到位款项人民币685786.23元,扣除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2624元及执行费人民币11400元后,申请执行人到位款项人民币661762.23元。其中被执行人深圳市久德电路有限公司履行了417231.23元(含执行费和受理费),被执行人***、***履行了不超过被执行人深圳市久德电路有限公司未清偿款项的三分之一约268555元。此外未发现被执行人深圳市久德电路有限公司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因此,本院依法决定将被执行人深圳市久德电路有限公司纳入最高人民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对被执行人深圳市久德电路有限公司采取限制消费措施。本院已将本案财产查证及执行情况、拟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情况及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之后申请执行人享有的权利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没有异议,亦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
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已履行完毕,申请执行人对执行金额无异议,被执行人深圳市久德电路有限公司目前没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在指定期限内不能提供财产可供执行,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需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期间,申请执行人享有继续要求被执行人深圳市久德电路有限公司清偿债务的权利,被执行人深圳市久德电路有限公司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一、被执行人***、***履行完毕,予以结案。
二、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深圳市久德电路有限公司有可供执行财产的(或者其他符合恢复执行的条件),可以申请恢复强制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七月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