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余姚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浙0281民初7407号
原告:***,男,1979年9月18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长顺县。公民身份号码:XXX。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亮明法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宁波海煜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余姚市泗门镇普惠咱1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281MA2GTG2N89。
法定代表人:***。
原告***与被告宁波海煜建设有限公司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5月8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原告于2025年5月2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期间,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五月二十二日
代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