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荣塑管业有限公司

江西荣塑管业有限公司、华赣城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赣州市赣县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赣0704民初3740号 原告:江西荣塑管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赣州市赣县区赣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稀金三路15号洋塘标准厂房一期8栋,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721MA38A40R63。 法定代表人:***,系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西明理(赣县)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华赣城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红谷滩区江报路69号***A座B座写字楼B座1901-1902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100751103377U。 法定代表人:***。 原告江西荣塑管业有限公司诉被告华赣城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0月12日立案受理后,通知原告江西荣塑管业有限公司在规定的期限内缴纳诉讼费,原告未予缴纳,也未办理缓交、减交诉讼费的手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十月二十一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谢 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