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赣州市赣县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赣0704民初3940号
原告:江西荣塑管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赣州市赣县区赣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稀金三路15号洋塘标准厂房一期8栋,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721MA38A40R63。
法定代表人:***,系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西明理(赣县)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华赣城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红谷滩区江报路69号***A座B座写字楼B座1901-1902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100751103377U。
法定代表人:***。
原告江西荣塑管业有限公司诉被告华赣城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1月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审理过程中,原告江西荣塑管业有限公司以被告已履行义务为由于2022年11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江西荣塑管业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江西荣塑管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江西荣塑管业有限公司承担。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五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谢 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