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赣州市赣县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赣0704民初2068号
申请人:江西荣塑管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赣州市赣县区赣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稀金三路15号洋塘标准厂房一期8栋,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721MA38A40R63。
法定代表人:陈国清,系公司执行董事。
被申请人:抚州益源管道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抚州市临川区上顿渡镇西邓村301室临川大道清华锦园对面(加油站东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1002MA38M19D61。
法定代表人:***,系公司执行董事。
被申请人:***,男,汉族,1990年9月29日出生,户籍地福建省周宁县。
江西荣塑管业有限公司诉抚州益源管道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江西荣塑管业有限公司于2022年6月10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抚州益源管道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900000元整。申请人江西荣塑管业有限公司已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江西荣塑管业有限公司要求保全被申请人抚州益源管道有限公司、***的财产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抚州益源管道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900000元,冻结期限为一年。
本裁定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陈远文
二〇二二年六月十日
法官 助理 刘译铃
代理书记员 谢 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