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荣塑管业有限公司

东莞市诺加颜料有限公司与江西荣塑管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民事一审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粤1973民初4743号
原告:东莞市诺加颜料有限公司,住所为广东省东莞市*****************。
法定代表人:王某1。
委托诉讼代理人:丁泽湘,广东律点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丁燕粧,广东律点律师事务所律师助理。
被告:江西荣塑管业有限公司,住所为江西省赣州市赣县*************。
法定代表人:王某2。
本院在审理原告东莞市诺加颜料有限公司诉被告江西荣塑管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东莞市诺加颜料有限公司于2020年5月18日向本院递交撤诉申请书,以原、被告双方达成调解为由,申请撤回对被告江西荣塑管业有限公司的起诉。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东莞市诺加颜料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江西荣塑管业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案受理费294元由原告东莞市诺加颜料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朱红奎
二〇二〇年五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蔡明欢
附相关法律法规条文: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3.《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民事案件的原告或者上诉人申请撤诉,人民法院裁定准许的,案件受理费由原告或者上诉人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