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盱眙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苏0830执234号
申请执行人:江***能源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盱眙县金源路与**路交叉口东南侧。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江苏***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无锡市惠山区洛社镇石塘湾运河西路8号.
法定代表人:***。
本院依据(2017)苏0830民初3993号民事判决书,执行江***能源发展有限公司与江苏***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已执行到位289173.92元,余款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且正在履行,现申请执行人江***能源发展有限公司申请撤回对被执行人江苏***能源科技有限公司的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7)苏0830民初3993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五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