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盱眙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与江某某能源发展有限公司行政非诉审查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盱眙县人民法院 行政裁定书 (2020)苏0830行审43号 申请执行人:盱眙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3208300143460023,住所地江苏省淮安市盱眙县盱城街道燕山路。 负责人:**,该局局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局工作人员。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淮海潮(盱眙)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江***能源发展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830072709094B,住所地盱眙经济开发***大道与金源路交叉口东南侧。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工作人员。 申请执行人盱眙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于2019年3月14日对被执行人江***能源发展有限公司作出盱自然资罚字〔2019〕9号《行政处罚决定书》,1、拆除非法新建的道路及部分厂房4775.2平方米;2、对非法占用的耕地1325.5平方米,处以20.00元每平方米的罚款,计人民币26510.00元;对非法占用的其他农用地3449.7平方米,处以15.00元每平方米的罚款,计人民币51745.50元;合计人民币78255.50元。被执行人江***能源发展有限公司在法定期限内未能自动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盱眙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申请执行人盱眙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所作的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进行了审查。 经审查,本院认为,被执行人江***能源发展有限公司未经批准擅自占用盱眙县太和街道三塘社区集体土地建设厂房。申请执行人盱眙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依法作出《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并依法送达,被执行人江***能源发展有限公司逾期仍未纠正违法行为、消除违法状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六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的规定,对被执行人江***能源发展有限公司所作出的盱自然资罚字〔2019〕9号《行政处罚决定书》,事实清楚,行政执法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法规正确。被执行人江***能源发展有限公司收到决定书后,在法定期限内既未主***,也未完全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申请我院强制执行,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六十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申请执行人盱眙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对被执行人江***能源发展有限公司所作的盱自然资罚字〔2019〕9号《行政处罚决定书》中,1、拆除非法新建的道路及部分厂房4775.2平方米;2、对非法占用的耕地1325.5平方米,处以20.00元每平方米的罚款,计人民币26510.00元;对非法占用的其他农用地3449.7平方米,处以15.00元每平方米的罚款,计人民币51745.50元;合计人民币78255.50元。本院准予强制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十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