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某与某某,某某,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陕西分公司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宝鸡市**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陕0304民初936号
原告:孙小娟,女,生于1965年6月6日,汉族,住宝鸡市**区。
被告:***,男,生于1973年11月16日,汉族,住宝鸡市**区。
被告:***,男,生于1978年5月22日,汉族,住宝鸡市**区。
被告:宝鸡市神盾保安服务有限公司,地址:宝鸡市渭滨区火炬路6号创业大厦。
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有限公司陕西分公司宝鸡中心支公司,地址:宝鸡市金台区金台大道1号紫峰国际A座。
原告孙小娟与被告***、***、宝鸡市神盾保安服务有限公司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陕西分公司宝鸡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进行了审理。
原告孙小娟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四被告连带赔偿原告经济损失33575.95元;2、本案诉讼费由四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21年9月10日7时50分许,原告步行至**区底县北路***咀头村路段,***驾驶的陕CL96**号正三轮摩托车与**驾驶的陕C889**轻型载货专项作业车发生碰撞后,三轮摩托车将原告撞伤。***经抢救无效于当日死亡。原告在宝鸡市人民医院住院20天,诊断为左侧耻骨下支骨折、左髋部软组织损伤。交警部门认定:***负事故主要责任,**负事故次要责任,孙小娟无责任。
本院经审查认为,被告诉讼主体有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二条、第一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孙小娟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640元,退还原告孙小娟。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宝鸡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二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罗 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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