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宝鸡市陈仓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陕0304民初1019号
原告:孙小娟,女,生于1965年6月6日,汉族,住宝鸡市陈仓区。
被告:***,女,生于1950年01月20日,汉族,住宝鸡市陈仓区。系事故亡者***之妻。
被告:***,男,生于1973年11月16日,汉族,住宝鸡市陈仓区。系事故亡者***之子。
被告:***,男,生于1978年05月22日,汉族,住宝鸡市陈仓区。系事故亡者***之子。
被告:***,女,生于1971年07月12日,汉族,住宝鸡市陈仓区。系事故亡者***之女。
被告:宝鸡市神盾保安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宝鸡市高新开发区火炬路6号创业大厦(创业北路)。系陕C889**号轻型载货专项作业车所有人。
法定代表人:**,任公司董事长。
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陕西分公司宝鸡中心支公司,住所地:陕西省宝鸡市金台区金台大道1号***座一层门面房。
负责人:**,任公司总经理。
原告孙小娟与被告***、***、***、***、宝鸡市神盾保安服务有限公司、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陕西分公司宝鸡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孙小娟于2022年5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孙小娟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640元,本裁定生效后予以退回。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五月十日
书记员 张 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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