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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棱镜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宝鸡市神盾保安服务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宝鸡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1)陕03民终2949号 上诉人(一审原告、反诉被告):宝鸡市神盾保安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宝鸡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3017979135199。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信达(西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夏江南,广东信达(西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一审被告、反诉原告):陕西棱镜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宝鸡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301305613860F。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陕西新纪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宝鸡市神盾保安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神盾公司)因与被上诉人陕西棱镜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棱镜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宝鸡市渭滨区人民法院(2021)陕0302民初106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神盾公司上诉请求:一、撤销一审判决;二、判令被上诉人退还上诉人已支付的押运交接箱系统定制开发费用346650元并承担违约金147990元;三、本案诉讼费用由被上诉人承担。事实和理由:原审认定事实不清,1、企业询证函仅能证明债权金额,不能证明合同项下标的物的交付;2、上诉人在原审阶段放弃鉴定,但该举证不利后果应仅限于产品质量,关于产品是否交付应当由被上诉人举证。 棱镜公司答辩认为,我方已经履行了合同义务,请求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神盾公司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依法判令解除原、被告所签订《押运交接箱系统定制开发合同》,被告向原告退还押运交接箱系统定制开发费用346650元并承担违约金147990元,合计494640元;2.依法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 棱镜公司向一审法院反诉请求:1.依法判决反诉被告支付定制研发费用146650元,并承担违约金12465元(按照剩余未付款项146650元的0.01%按日计算逾期违约金,自2018年10月20日计算至2021年2月20日);2.依法判决反诉被告支付服务费用172622元;3.反诉案件受理费由反诉被告承担。 一审法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6年12月12日,原告神盾公司(甲方)与被告棱镜公司(乙方)签订《押运交接箱系统定制开发合同》一份,约定乙方按照甲方确认的功能要求提供“押运交接箱系统”给甲方,并负责设计,“押运交接箱系统”包括系统管理软件和移动设备终端,项目总价为493300元,工期为85天,付款安排为:研发设计定型后3个工作日内,支付246650元(总价款的50%),终端到货验收合格后3个工作日内,支付147990元(总价款的30%),系统测试运行正常后3个工作日内,支付73995元(总价款的15%),质保一年后3个工作日内,支付24665元(总价款的5%)。双方对售后服务约定为:乙方免费提供各种技术支持和网络售后服务12个月,第二年起每年按合同总额的15%收取服务费。对验收约定为:在安装调试完毕,达到设计功能后一周内开始进行,甲方不得无故拖延验收。双方协商制定验收案例和方案,过期不验收视为验收通过……。双方的职责约定为:乙方应按项目进度向甲方提供本合同及其附件所规定的所有服务内容……甲方应根据合同付款安排时间向乙方支付合同款项……。违约责任约定为:甲方要求的功能不能实现,除退还甲方支付的费用外,承担本合同标的的违约金。如项目因乙方原因导致延期,乙方应偿付逾期违约金,按合同总金额的万分之一/每天计算。如甲方违约,不能按时向乙方支付合同款项,自付款通知日期起七个工作日后开始计算,每天按剩余未付款项的0.01%计算违约金……如甲方原因导致延期,甲方仍须在合同最后付款日付清相应款项,延期付款的,另加应付款项的万分之一/每天的补偿费用。合同签订后,被告分别于2016年12月13日、2018年1月15日向原告支付软件定制费246650元、100000元。2018年4月24日,原告向被告发出整改通知书,提出押运交接箱系统硬件设备存在终端信号不稳定、反应慢、故障率高等问题,软件设备存在语音提示系统不匹配、网络处于等待链接状态、软件更新时间过长等问题。4月28日,被告回复表示押运交接箱系统存在的问题于6月24日前处理完毕。2017年8月至2020年6月期间,被告派员对于押运交接箱系统运行中存在问题进行了维护。本案审理期间,原告申请对案涉押运交接箱系统软件性能及硬件质量是否符合合同约定进行司法鉴定。因原告未在规定期限内缴纳鉴定费用,鉴定人南京砝证检测科技有限公司终止鉴定。 2018年5月16日,原告作为著作权人取得了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证书号为软著登字第2672892号,软件名称为智能安防指挥平台系统V1.0,开发完成时间为2017年12月1日,取得方式为原始取得。2020年7月6日,原告向被告发出企业询证函一份,载明截止2020年5月31日,原告未支付被告工程款为278115元,被告于7月9日在询证函中备注“此金额不包括合同之外新增车辆监控系统设备及其他项目的服务费”。2020年12月8日,宝鸡市公证处对被告提请的对互联网上的相关内容进行证据保全公证,并作出(2020)陕宝证民字1407号公证书。 一审法院认为,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约束力,合同当事人均应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各自的义务。本案中,原、被告之间签订的《押运交接箱系统定制开发合同》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为有效合同,原、被告均应按合同约定全面履行各自义务。原、被告对于未支付工程款为146650元的事实均无异议,予以认定。原告诉称被告未按约定履行合同,未向其交付足够数量的设备,且向其交付的产品不符合合同约定,致使其合同目的不能实现,要求解除合同,并由被告返还已支付的全部费用并承担违约金。被告对此辩称解除权已经消灭,原告所诉请求无事实和法律依据且已超过法定诉讼时效,其交付产品已经验收合格,并反诉要求原告支付工程款及服务费用,并承担违约金。 根据双方以上诉辩意见,一审法院对于本诉和反诉请求分别审查认定如下: 一、本诉部分 原告神盾公司请求解除双方所签订《押运交接箱系统定制开发合同》,并要求被告向原告退还押运交接箱系统定制开发费用346650元并承担违约金147990元。庭审查明,被告于2017年10月19日向原告交付了案涉合同所约定押运交接箱系统和设备10台。2018年4月24日,原告向被告发出整改通知书,提出押运交接箱系统运行中存在的问题,要求被告限期进行整改。被告进行了整改并派员定期对交付的押运交接箱系统进行维护,原告此后并未就继续交付剩余设备、交付系统使用问题以及是否符合合同约定再次提出书面异议。原告于2020年7月6日就其未支付定制开发费用金额向被告发出企业询证函,该函件是对双方债权债务金额的确认,并未提出剩余未交付设备和案涉押运交接箱系统使用问题,应当认定在询证函出具前一日被告已经向原告交付了案涉押运交接箱系统软件和硬件。宝鸡市公证处所出具公证书载明内容证实原告的押运车目前尚在使用案涉押运交接箱系统。原告神盾公司在申请对案涉押运交接箱系统软件性能及硬件质量是否符合合同约定进行司法鉴定后,却未在规定期间内预缴鉴定费,致使鉴定未能进行,其应承担不利的诉讼后果,故应当认定被告已全部向原告交付了案涉合同中约定的案涉押运交接箱系统和设备,已经完全履行了合同义务。原告所提交证据不能证明被告所交付押运交接箱系统软件性能及硬件质量不符合合同约定并导致其合同目的不能实现,因此,其要求解除合同、返还已支付工程款并承担违约金的诉讼请求均不能成立,不予支持。 二、反诉请求。 被告棱镜公司要求原告神盾公司支付定制研发费用146650元、服务费用172622元,并承担违约金12465元。《押运交接箱系统定制开发合同》明确约定被告免费提供各种技术支持和网络售后服务12个月,第二年起每年按合同总额的15%收取服务费。被告于2017年10月19日向原告交付了10台案涉合同所约定押运交接箱系统和设备。2018年4月24日,原告向被告发出整改通知书,提出押运交接箱系统运行中存在的问题,要求被告限期进行整改。被告辩称其已回函进行了整改并申请原告验收,但原告至今未进行验收,并提交整改通知书回执、《验收申请和说明》佐证。原告神盾公司对《验收申请和说明》不予认可,否认其收到该份函件,因被告当庭亦未举证证明该函件送达原告,故对于被告关于2018年5月11日向原告提交验收申请的陈述不予采信。已确定2020年7月5日为案涉押运交接箱系统和设备交付并最终验收、系统测试正常之日,原告应按合同约定及时履行付款义务。合同约定付款安排为:验收合格后3个工作日内付款147990元、系统测试正常后3个工作日内付款73995元,故原告应于2020年7月8日向被告支付工程款121985元(147990元+73995元-100000元),其至今未支付该部分定制费用,其行为已经构成违约,应当承担相应违约责任。被告主张逾期付款违约金按每日万分之一计算至2021年2月20日止,予以支持;同时合同约定质保一年后3个工作日内付款24665元,因此,原告应于2021年7月8日向被告付款24665元,故被告关于该质保金主张支付自2018年10月20日至2021年2月20日期间违约金的诉讼请求不能成立,不予支持。关于服务费用,案涉合同约定“被告免费提供各种基数支持和网络售后服务12个月,第二年起每年按合同总额的15%收取服务费。”案涉押运交接箱系统和设备最终验收之日为2020年7月5日,故被告应自2021年7月6日起向原告按合同总额的15%收取服务费。截止本案裁判之日,原告应向被告支付服务费22705元(493300元×15%×112天÷365天)。被告反诉请求部分成立,部分予以支持。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四十四条、第六十条、第九十四条、第一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之规定,判决:一、原告宝鸡市神盾保安服务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被告陕西棱镜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支付研发定制费用146650元、服务费用22705元,并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以121985为基数,自2020年7月9日起至2021年2月20日止,按日万分之一计算);二、驳回原告宝鸡市神盾保安服务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三、驳回被告陕西棱镜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的其他反诉请求。如被告未按本判决书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诉案件受理费8720元,由原告宝鸡市神盾保安服务有限公司承担;反诉案件受理费3140元,由原告宝鸡市神盾保安服务有限公司承担1850元,由陕西棱镜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承担1290元。 二审期间,上诉人无新证据提交,被上诉人补充提交仲裁裁决一份,证明本案与仲裁案件是同一大合同,其他部分已经经过仲裁裁决。本院组织质证,上诉人对于该证据真实性无异议,证明目的有异议。本院对于该证据真实性予以认定,证明目的结合案件期间证据综合予以认定。二审查明其他事实同原审查明事实相一致。 本院认为,本案争议的焦点问题,就是上诉人提出的上诉理由能否成立,即上诉人主张案涉合同标的尚未交付的理由能否成立。原审证据中,有关于“押运交接箱系统”的多份培训报告及培训记录;2018年4月24日,上诉人提出的整改通知书对于“押运交接箱系统”存在的问题描述中,涉及硬件设备和软件设备。综合以上证据,原判认定案涉合同标的已经交付,并无不当。故,上诉人神盾公司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原判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11860元,由上诉人宝鸡市神盾保安服务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长 *** 审 判 员 ***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二月二十一日 法官助理 李 琼 书 记 员 ***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