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厦门市同安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闽0212民初1078号
原告:***,男,1990年5月13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厦门市同安区。
被告:福建城群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同安区。
法定代表人:***。
原告***与被告福建城群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3月7日立案,原告***于2019年3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福建城群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可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三月十二日
法官助理***疌
书记员***
附:适用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