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城群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福建城群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厦门市同安区洪塘镇新霞村民委员会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厦门市同安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1)闽0212民初1689号
原告:福建城群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同安区五秀二里**之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2007841600959。
法定代表人:王滨华,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善建、林友泽,福建同翔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厦门市同安区洪塘镇新霞村村民委员会,住,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同安区洪塘镇新霞村一社会信用代码54350212B34604435F。
法定代表人:纪树林。
原告福建城群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厦门市同安区洪塘镇新霞村村民委员会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福建城群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善建、林友泽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厦门市同安区洪塘镇新霞村村民委员会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应诉。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福建城群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被告支付原告工程结算款人民币202526.64元及逾期付款利息(利息按银行贷款基准利率自2019年5月24日起算至付款之日止);2.本案案件受理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被告建设的新霞村新厝后文化广场工程项目以公开招标方式进行招投标,原告参与投标。2018年4月3日,原告收到招标人及招标代理机构的《施工中标通知书》,确定原告为该工程施工中标人。2018年4月10日,原被告就新霞村新厝后文化广场工程项目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一份,约定本项目工程价款为人民币422526.64万元,被告应在竣工结算审核结论书出具后的28天内支付工程款,合同同时就原被告的其他权利与义务进行了约定。合同签订后,原告依约进场施工。2019年1月25日,案涉项目经竣工验收合格。2019年5月24日,原被告就第三方审核公司出具的案涉项目决算审核意见进行确认,经审核确认本工程项目最终结算价款为人民币422526.64元。被告理应于结算后按合同约定及时向原告支付上述工程款,但被告仅支付工程款人民币220000元,尚欠工程款人民币202526.64元至今仍未支付。上述所欠工程款涉及工人工资、材料款等,经原告多次催讨无果。为此,原告为维护合法权益,遂诉至法院。
被告厦门市同安区洪塘镇新霞村村民委员会未作答辩。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8年4月10日,原告福建城群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承包人)与被告厦门市同安区洪塘镇新霞村村民委员会(发包人)就新霞村新厝后文化广场工程项目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约定,“26、工程款(进度款)支付26.3双方约定不按工程进度节点支付工程价款的,工程进度款的支付方式如下:⑴承包人根据施工进度申请支付工程款,工程款达不到/万元不予支付。(2)监理工程师接到当月进度款报告后5个工作日内予以审核确认,发包人在2个工作日内予以审核,经报批后7个工作日内(节假日顺延)支付当期工程进度款。(3)银行转账方式支付工程进度款,在扣除工程保留金20%后,每次实际银行转账方式支付工程进度款额为当期进度款的80%。(4)进度款支付累计达到合同价款(扣除暂列金额)的80%时,停止支付进度款;并按本条款第(5)项的规定支付工程款;⑸发包人在工程预结算审核部门出具竣工结算审核结论书28天内按审核结果支付至结算价的95%;⑹若承包人对其竣工工程质量保修已办理保险或其它法定担保的,余款在保修期满后28天内一次性结清。”“33、竣工结算33.5工程竣工结算经发包人审核后报送工程预结算审核部门审核,工程预结算审核部门审核数为本项目最终工程结算数。34、质量保修34.1发包人与承包人约定的质量保修担保方式为:承包人应按法律、行政法规或国家关于工程质量保修的有关规定及本合同相关约定,对交付发包人使用的工程在质量保修期内承担质量保修责任。34.2采用保证金保修担保的,发包人与承包人约定的保证金担保范围及保证金返还期限为:按相关规定执行。”《建设工程施工合同》附件《工程质量保证书》中载明:“工程质量保修范围和内容质量保修范围包括地基基础工程、主体结构工程、屋面防水工程和双方约定的其他土建工程以及电气管线、上下水管线的安装工程,供热,供冷系统工程等项目。具体质量保修内容双方约定发包人与承包人约定的质量保修担保方式为保修金或担保。二、质量保修期质量保修期从工程实际竣工之日算起。分单项竣工验收的工程,按单项工程分别计算质量保修期。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及有关规定,工程的质量保修期如下:1.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工程为设计文件规定的该工程合理使用年限;2.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房间和外墙面的防渗漏为五年;3.装修工程为二年;4.电气管线、给排水管道,设备安装工程为二年;5.供热与供冷系统为二个采暖期、供冷期;6.室外的上下水和小区道路等市政公用工程为一年;7.其他项目保修期限约定如下:其余保修期约定为壹年。质量保修期自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8.其他约定:采用保证金保修担保的,发包人与承包人约定的保证金担保范围及保证金返还期限为:保修期满后……四、质量保证金支付工程质量保证金一般不超过施工合同价款的5%,本工程约定的工程质量保修金为工程结算价款的5%。工程质量保证金可以银行保函方式缴纳。五、质量保证金的返还发包人的质量保修期满后7天,将剩余保证金和利息返还承包人……”案涉工程于2019年1月25日经四方(即建设单位厦门市同安区洪塘镇新霞村村民委员会、设计单位福建天健工程设计有限公司、监理单位厦门住总建设工程监理有限公司、施工单位福建城群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验收。2019年5月24日,华诚博远工程咨询有限公司做出《新霞村新厝后文化广场决算审核通知书》。《新霞村新厝后文化广场决算审核通知书》中载明:“厦门市同安区洪塘镇新霞村民委员会:受你单位送来的新霞村新厝后文化广场决算经我公司审核后提出如下意见,5日内若无异议,可按此意见与施工单位办理竣工决算……原报审决算数(元):422526.64审核减少数(元):0经审核决算数(元):422526.64……编制说明:本工程决算根据甲方提供的工程竣工图纸、建设单位无增减证明、建筑施工合同、竣工验收记录、其他相关资料和现行定额标准进行编制。”
以上事实有原告举示的施工中标通知书、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工程验收报告、决算审核通知书以及庭审笔录为证。以上证据经庭审当庭举证,并经本院审查、审核,可以采信。
本院认为,原被告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未违反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应认定为合法有效。《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发包人在工程预结算审核部门出具竣工结算审核结论书28天内按审核结果支付至结算价的95%”且案涉工程从竣工验收至今2年有余,被告应按约支付相应工程款。因原告确认被告已支付工程款人民币220000元,而《新霞村新厝后文化广场决算审核通知书》确认案涉工程决算数为人民币422526.64元,故被告尚欠原告款项人民币202526.64元。关于逾期付款利息。被告未依约支付工程款,应承担相应违约责任。合同约定“出具竣工结算审核结论书28天内按审核结果支付至结算价的95%”,故工程款中181400.3元的逾期付款利息应自出具竣工结算审核结论书第29天起即2019年6月22日起计算至2019年8月19日,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计算,自2019年8月20日起计算至付款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1年期报价利率计算。另5%质保金即人民币21126.34元应自2021年2月2日起计算至付款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1年期报价利率计算。
被告厦门市同安区洪塘镇新霞村村民委员会经本院送达传票、起诉状副本等应诉材料,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应诉,也没有提交书面异议及相关证据,视为自愿放弃诉讼权利,依法可以缺席判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第七百九十九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厦门市同安区洪塘镇新霞村村民委员会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支付原告福建城群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款项人民币202526.64元及逾期付款利息(其中人民币181400.3元的利息,自2019年6月22日起计算至2019年8月19日,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计算,自2019年8月20日起计算至付款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1年期报价利率计算;人民币21126.34元利息,自2021年2月2日起计算至付款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1年期报价利率计算);
二、驳回原告福建城群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4337.90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2168.95元,由被告厦门市同安区洪塘镇新霞村村民委员会负担,款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员 胡道光
二〇二一年六月十日
法官助理 潘艺晴
代书记员 洪 悦
附本案适用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五百七十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第七百九十九条建设工程竣工后,发包人应当根据施工图纸及说明书、国家颁发的施工验收规范和质量检验标准及时进行验收。验收合格的,发包人应当按照约定支付价款,并接收该建设工程。
建设工程竣工经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六十四条第一款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执行申请提示: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三十九条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
前款规定的期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