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德技盛科技有限公司

特灵空调系统(中国)有限公司与北京德技盛科技有限公司等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0)京0106民初13495号
原告:特灵空调系统(中国)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太仓市。
法定代表人:颜培荣,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毅恒,北京市君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郑妍,北京市君合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北京德技盛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分中寺关家坑200号院421。
法定代表人:刘强,总经理。
被告:刘强,男,1985年3月5日出生,汉族,北京德技盛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住北京市朝阳区。
二被告委托诉讼代理人:陈丹丹,北京丽水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特灵空调系统(中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特灵空调公司)与被告北京德技盛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德技盛公司)、刘强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特灵空调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吴毅恒、郑妍、被告德技盛公司、刘强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陈丹丹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特灵空调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德技盛公司赔偿因其清洗操作不当给原告造成的维修费、仓储费、人工费等费用损失978052元;2.请求判令德技盛公司赔偿原告律师费、财产保全费、保全担保费等维权费用,共计142443.8元;3.判令刘强对上述费用承担连带赔偿责任;4.诉讼费由二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为履行与中芯国际集成电路制造(北京)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芯国际公司)的采购订单,原告将采购订单中冷凝器清洗任务外包给德技盛公司,其自称为一家专业的空调设备维修和清洗公司,更有10年之久的专业经验。2019年5月7日,德技盛公司派员工赴中芯国际公司进行冷凝器的清洗。2019年5月13日,冷凝器出现腐蚀后的泄露,与其相连通的蒸发器和压缩机也被腐蚀。各方方才发现,虽然德技盛公司声称其使用的清洗剂品牌系“上海洗霸”,甚至使用了“上海洗霸”的包装桶以蒙混过中芯国际公司的入厂检查,但是实际使用的系其自行配置的酸性高、腐蚀性强的廉价药剂。不仅如此,德技盛公司违反操作规程,将冷凝器浸泡在该药剂中长达17个小时,远超冷凝器可承受之范围。德技盛公司的前述违规操作导致严重损害后果,包括但不限于:冷凝器通关腐蚀泄漏、酸性药剂腐蚀筒体钢块,冷凝器基本报废;由于蒸发器和压缩机与冷凝器管路相通,清洗液液体从冷凝器倒灌入蒸发器导致蒸发器基本报废;高腐蚀性的清洗液在冷凝器里长时间浸泡蒸发后入侵压缩机,导致压缩机壳体内部严重生锈,压缩机电机存在隐患,压缩机整体需要大修。原告为及时止损,尽量降低对中芯国际公司正常生产的影响,立即采取补救措施,对于冷凝器、蒸发器和压缩机等离心机重要部件进行更换,由此产生巨额维修费、仓储费、运输费、人工费等费用支出。原告认为德技盛公司违规操作导致冷凝器和蒸发器报废、压缩机损坏的严重后果,德技盛公司应当赔偿维修费、仓储费、运输费、人工费等经济损失和维权费用。刘强作为德技盛公司唯一的股东,应当对上述经济损失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原告的诉讼请求具有事实和法律依据,特向法院提起诉讼,望判如所请。
被告德技盛公司、刘强共同辩称,一、根据本案的事实及合同法的交易习惯,本案不是服务合同纠纷,与德技盛公司无关,而是原告与刘强个人的雇佣劳务合同纠纷。三年来均是原告与刘强个人合作,是原告雇佣刘强,每次提供劳务后均是向刘强个人转账。刘强再依据其与所派工作人员签订的雇佣合同支付工人劳务费。二、原告应对本案所涉纠纷的行为及损害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承担举证责任。本案所涉纠纷事件原告提供了权威机构SGS的《失效分析原始记录》的结论(2)说冷凝器铜管的泄漏可能是由管内清洗剂的残留物腐蚀所致,也就是说冷凝器铜管的泄漏是否由管内的清洗剂残留物腐蚀所致具有不确定性。另结论第(3)项失效铜管内含有铁质,在冷却水介质的作用下与铜管形成电化学腐蚀,可能会加速铜管的泄漏。在我方提供的原告工程师录音里,原告工程师多次提到机器已经用了十三年到了大修年龄,每年清洗。因此就是使用了经过检验合格的清洗剂也有可能发生铜管的泄漏。三、被告对清洗剂自行配比,原告事先知情,但没有提出异议,原告对清洗剂的使用具有过错。原告和刘强有三年的合作经历,历次的清洗原告的工程师都知道清洗剂是自行配比的,均没有提出过异议。我们对清洗剂的配比也是严格按照《化工清洗工》的教材内容进行,而且没有出现过任何事故。四、在清洗操作完毕后,我们给原告打电话告知需要加班,但原告与中芯国际公司沟通后说不能加班,原告与中芯国际公司不允许加班可能也是加速铜管泄漏的重要原因。如果允许加班,我们会及时采取措施可能避免结果的发生。因此我方对结果发生不具有完全的过错。五、关于原告提交的损害结果。1.涉案机器冷凝器是两个系统,两个系统单独循环互为独立,原告需要举证证明两个系统都已经发生了损害。2.清洗剂流入蒸发器并不代表蒸发器损坏,因此原告需要举证证明蒸发器也损坏了。3.关于冷媒(制冷剂):LH系统制冷剂换算完实际充注量为:953.85公斤(2101*0.454=953.85),RH系统制冷剂换算完实际充注量为952.95公斤(2099*0.454=952.95)。如果LH系统有露点实际充注制冷剂量为953.85公斤,按原告公司提供制冷剂购买发票计算实际金额为69629.14元(64.6*953.85*1.13=69629.14);如果RH系统有露点实际充注制冷剂量为952.95公斤,按照原告提供制冷剂购买发票计算实际金额为69563.44元(64.6*952.95*1.13=69563.44);如果两个系统都出现泄漏,总的制冷剂费用为139192.58元。4.如果冷凝器、蒸发器都损坏,由我方赔偿,旧件处理权就应该归我方,这两部分铜大概费用也是价值在10万元以上。5.太仓工厂返工费用中,工厂返修总成本为270054元,既然是总成本应该含电机返工、电机机壳除锈和R123冷媒费用。6.工厂库存样机PE热泵样机不具有明确市场价格。综上,即使本次实际损害结果发生与我方行为存在因果关系,但不具有完全过错,不应承担完全责任。
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
2019年5月,特灵空调公司通过与刘强沟通联系,将为中芯国际公司Trane牌空调离心冷水机组的清洗工作外包给德技盛公司。德技盛公司在组织人员清洗过程中,使用其自制的酸性清洗剂对涉案离心冷水机组进行循环清洗,由于中芯国际公司规定22点后不能加班作业,导致清洗液循环清洗时间未达标,德技盛公司未能及时将清洗液排放干净即离场,最终造成机组内冷凝器、蒸发器腐蚀报废、压缩机壳体内部锈蚀及其他管路部件受腐蚀泄漏。事发后,特灵空调公司自行委托通标标准技术服务有限公司对涉案冷凝器铜管和筒体失效原因进行分析,通标标准技术服务有限公司出具《失效分析原始记录》,其中结论载明:……(2)客户的冷凝器铜管的泄漏可能是由管内清洗剂的残留物腐蚀所致;(3)失效铜管内含有Fe质,这在冷却水介质的作用下与铜管形成电化学腐蚀,可能加速铜管腐蚀泄漏;(4)当铜管泄漏后,管内可能含有清洗剂残留的冷却水介质在铜管外壁聚集,对筒体钢块的内壁进行腐蚀。
庭审中,特灵空调公司主张德技盛公司使用自行配置的高酸性和高腐蚀性的廉价药剂,并且操作不当致使涉案冷凝器机组长时间浸泡在该药剂中,冷凝器机组受腐蚀严重,造成以下损失:(1)冷凝器铜管腐蚀泄漏、酸性药剂腐蚀筒体钢块,冷凝器报废;(2)由于蒸发器和压缩机与冷凝器管路相通,清洗剂液体从冷凝器进入蒸发器导致蒸发器报废;(3)高腐蚀性清洗剂在冷凝器长时间浸泡蒸发后入侵压缩机,导致压缩机壳内部严重生锈,压缩机需要大修。特灵空调公司为了弥补损失,及时采取补救措施,对冷凝器、蒸发器和压缩机等机组重要部件进行更换、维修,由此产生巨额维修费、仓储费、运输费、人工费等费用支出,并提供费用统计明细及相应票据凭证,费用包括:1.原告拆卸库存样机的冷凝器、蒸发器和控制器更换维修受损机组的设备:(1)工厂库存样机-PE热泵样机费用304956元;(2)工厂返修总成本270054元(拆卸样机、组装维修的人工及辅件物料费用);2.受损压缩机拆装、除锈产生费用:(1)电机返工人工费41522元;(2)电机机壳除锈50000元;3.受损机组返厂维修费用:(1)管路切割及加装盲板9343元;(2)去程吊装(机组从机房吊下来返厂)26000元;(3)旧机去程运费11000元;(4)返程吊装(机组从地面吊装上机房)26000元;(5)现场灯具恢复500元;(6)预估管路恢复30000元;(7)维修后充注冷媒费用208677元。德技盛公司和刘强对上述主张和票据凭证不认可,其认为涉案清洗项目系特灵空调公司与中芯国际公司之间的合同项目,一直由特灵空调公司出面与中芯国际公司沟通联系,但特灵空调公司并未就夜间加班作业情况和机组浸泡后果与中芯国际公司协商好,中芯国际公司要求清洗作业人员在22点前离场,所以导致清洗剂未及时排放,涉案机组长时间浸泡受损,因此特灵空调公司在清洗事故中存在过错。二被告还称特灵空调公司与其合作多年,对其使用自制清洗剂的事实是知情的,特灵空调公司的工程师也具备长期从事冷凝器清洗和机组维保工作的经验,应当知晓机组受清洗剂浸泡的后果。庭审中,经询问,特灵空调公司称本次清洗项目系其公司的于海峰负责与中芯国际公司对接,其并未告知中芯国际公司涉案机组长期浸泡的后果。
为此,本院向中芯国际公司进行核实,其厂务部负责人陈述:中芯国际公司厂区的空调机组都是特灵空调公司品牌,公司每年都会委托特灵空调公司进行清洗维护,公司一直都有规定晚上不允许施工,对此规定特灵空调公司应该是知情的。此次清洗项目一直是特灵空调公司的于海峰出面对接,不知道其外包情况。中芯国际公司正常是17点半下班,也视情况可以20点或22点清场,如果有特殊需求可以申请变通,不可能放着设备损坏的风险而强行清场,并且当晚询问过施工人员是否已经放水,得到回复是已经放水后,才要求撤场的。关于涉案空调机组损坏情况,中芯国际公司确认:机组冷凝器、蒸发器损坏,连接的铜管被腐蚀泄漏,电机、压缩机也不能工作,由于需要返厂维修,且购买新机时间来不及,所以特灵空调公司用库存样机对受损机组的冷凝器、蒸发器、电机、压缩机进行部分更换维修。
本案审理中,本院询问德技盛公司和刘强是否对涉案机组的损坏原因、损坏程度以及更换维修的各项价格申请评估鉴定,二被告明确表示不申请鉴定。二被告另主张,经过计算涉案机组新注入制冷剂费用为139192.58元,并非原告主张的208677元。特灵空调公司表示认可139192.58元,以此数额主张冷媒费用损失。
另查,刘强的个人微信名片显示:“电话号码:135XXXXXXXX,描述:北京德技盛科技有限公司。”
再查,2020年5月13日,特灵空调公司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本院出具(2020)京0106财保143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冻结德技盛公司名下银行账户存款1128052元,特灵空调公司支付保全费5000元。
本院认为:合同双方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当事人双方都违反合同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给对方造成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不得超过违反合同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损失。本案中,特灵空调公司将为中芯国际公司Trane牌空调离心冷水机组的清洗工作委托给德技盛公司,双方虽然未签订书面服务合同,但特灵空调公司通过与刘强洽商具体工作,德技盛公司组织工作人员进场清洗,故特灵空调公司与德技盛公司之间形成事实服务合同关系。刘强作为德技盛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其与特灵空调公司接洽业务的行为应视为其代表公司对外履行职务行为,故德技盛公司辩称涉案项目与其无关的,系特灵空调公司与刘强个人合作的抗辩理由,本院难以采纳。在实施清洗过程中,德技盛公司使用自行调配的清洗剂进行清洗,且其作为专业清洗团队,应当预见并提示受酸性清洗剂长期浸泡后,涉案空调机组部件可能会存在腐蚀损毁的风险。但德技盛公司在施工作业中未尽到审慎义务,导致涉案空调机组受浸泡腐蚀而报废损坏,其清洗作业操作不当,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况且,即便中芯国际公司不允许夜间加班作业,德技盛公司亦不能明知涉案机组有受腐蚀损坏的风险而放任不管,故对于特灵空调公司要求德技盛公司赔偿维修费、仓储费、运输费、人工费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然而,特灵空调公司作为与中芯国际公司委托空调清洗的直接合作方,其擅自将涉案清洗业务外包给德技盛公司,该行为本身就存在过错。而且特灵空调公司负责与中芯国际公司接洽对接,应当对德技盛公司的用工用料、清洗流程和规范操作等情况进行严格的核查管理,但特灵空调公司未核查出德技盛公司使用自制清洗剂,亦未就是否已排放清洗剂和夜间加班作业的事宜与中芯国际公司沟通清楚,导致施工作业人员未能有充分时间完成排放清洗剂,故特灵空调公司对于涉案机组腐蚀受损的事故亦存在过错。本院结合合同履行情况、双方的过错程度、受损空调机组自身损耗等综合因素,酌情确定德技盛公司对涉案空调机组损失承担60%责任,特灵空调公司承担40%责任。
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关于涉案空调机组的受损情况,结合中芯国际公司反馈结果和原告的举证情况,可以确认涉案机组冷凝器和蒸发器报废、压缩机受腐蚀生锈不能工作以及其他相连接部件腐蚀受损。关于各部件更换维修的成本,德技盛公司和刘强虽不认可特灵空调公司提交的统计明细和相对应的票据凭证,但其明确表示不对涉案机组的损坏原因、损坏程度和更换维修的各项价格申请评估鉴定,亦没有提供充分反证予以反驳,故本院结合受损坏事实和更换维修的合理性,对于原告主张的合理部分金额予以采信,确定德技盛公司应当向特灵空调公司赔偿维修费、仓储费、运输费、人工费545140.5元。另外,特灵空调公司和德技盛公司未就律师费和保全担保费等维权费用承担问题进行约定,故特灵空调公司要求德技盛公司赔偿律师费和保全担保费的诉讼请求,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另,特灵空调公司的现有举证未能充分证明刘强与德技盛公司存在财产混同的事实,故其要求刘强对德技盛公司所负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诉讼请求,本院亦难以支持。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一十三条、第一百二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九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北京德技盛科技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后七日内向特灵空调系统(中国)有限公司赔偿维修费、仓储费、运输费、人工费545140.5元;
二、驳回特灵空调系统(中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能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4884.5元,由特灵空调系统(中国)有限公司负担7642.5元(已交纳),由北京德技盛科技有限公司负担7242元(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
案件保全费5000元,由特灵空调系统(中国)有限公司负担1754元(已交纳),由北京德技盛科技有限公司负担3246元(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员 卢晓芳
二〇二一年四月二十九日
法官助理 代 彬
书 记 员 张海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