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京0106民初13495号之二
原告:特灵空调系统(中国)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太仓市。
法定代表人:颜培荣,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毅恒,北京市君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郑妍,北京市君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德技盛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分钟寺关家坑200号院421。
法定代表人:刘强,总经理。
被告:刘强,男,1985年3月5日出生,汉族,北京德技盛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户籍所在地河北省衡水市景县。
二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陈丹丹,北京丽水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特灵空调系统(中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特灵空调公司)与被告北京德技盛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德技盛公司)、刘强服务合同纠纷一案,特灵空调公司于2021年4月22日向本院提出继续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冻结德技盛公司名下中国工商银行天宁寺支行的银行账户(账户为:×××)内存款1128052元,并继续以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分公司的保函作为担保。
本院认为,原告特灵空调公司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继续冻结被告北京德技盛科技有限公司名下银行账户存款1128052元。
本裁定书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卢晓芳
二〇二一年四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代 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