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京0106财保143号
申请人:特灵空调系统(中国)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太仓市。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君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郑妍,北京市君合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申请人:北京德技盛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分钟寺关家坑**院421。
法定代表人:**。
被申请人:**,男,1985年3月5日出生,汉族,北京德技盛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户籍所在地河北省衡水市景县。
申请人特灵空调系统(中国)有限公司于2020年5月13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查封被申请人北京德技盛科技有限公司名下银行账户存款1128052元,并以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分公司的保函作为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特灵空调系统(中国)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北京德技盛科技有限公司名下银行账户存款1128052元。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特灵空调系统(中国)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本裁定书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五月十三日
书记员代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