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常州市金坛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苏0413执4201号
申请执行人:常州金禾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41333879248X8,住所地江苏省常州市金坛区东城街道峨眉新村1080号、1086号。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贵定县茶叶产业化发展中心,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2522723573308539G,地址贵州省贵定县城关镇红旗路47号。
法定代表人:***。
关于常州金禾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与贵定县茶叶产业化发展中心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由于被执行人贵定县茶叶产业化发展中心未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十一)项、第二百四十七条、第二百四十九条、第二百五十条、第二百五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提取)被执行人贵定县茶叶产业化发展中心银行存款人民币761184.70元或冻结、查封、扣押其等同价值财产。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九月十三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