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莲花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赣0321民初710号
原告:江西某某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新余市渝水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91360500571185029A。
法定代表人:李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西弘杰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西弘杰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一般代理。
被告:莲花县保育院,住所地:江西省萍乡市莲花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123603214925****。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西博韬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西博韬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原告江西某某建设有限公司与被告莲花县保育院缔约过失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5月17日立案。原告江西某某建设有限公司于2024年6月7日向本院书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江西某某建设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6183元,减半收取3092元,由江西某某建设有限公司承担。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六月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