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济通集团有限公司

某某、某某等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2)粤0604民初35190号 原告:***,男,汉族,1992年12月17日出生,住广东省潮州市湘桥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拙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汉族,1977年3月22日出生,住广东省台山市。 被告:广东济通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张槎街道兴华路21号4号楼2楼20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4406045682569814。 法定代表人:***。 原告***诉被告***、广东济通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本院受理后适用简易程序并公开开庭审理,原告方到庭参加诉讼,两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两被告向原告清偿拖欠工程款项316467元及自2021年8月2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逾期利息(以316467元为本金,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上浮50%计算),暂计至2022年12月8日为25078.69元;2、请求判令两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以上暂计为341545.69元。 事实与理由: 原告是一名泥水杂工。2021年3月26日,被告***将佛山市禅城区王借岗森林公园第三期项目发包给原告,具体项目内容为砌墙、构造柱、浇砼地面垫层、室内外批砂浆等泥水杂工。另,被告广东济通集团有限公司系涉案工程的总承包方,具备相应的资质,被告***系部分项目(即涉案工程)的分包商,原告与被告***均无资质。 随后四个月,原告如约按照被告***的要求完成了相应工作。2021年7月25日,原告在微信上将项目结算单发给被告***核对,确认王借岗森林公园第三期项目的总工程价款为2244702.38元,扣除已付的,剩余总工程款为906607.38元。2021年7月22日至2022年8月1日,因撤场需要,被告***再次雇佣原告等人参与清场和运输工作,随后共产生费用12000元。在2021年7月29日至2022年1月26日期间,两被告陆陆续续结清王借岗森林公园第三期项目工程款项602740元。但对于剩余的工程款项,原告多次要求被告***清偿,但均未果。截止2022年12月8日,两被告尚欠原告工程款项316467元。为此,原告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特向法院提起诉讼,望法院依法支持原告诉讼请求。 经审查,本院对原告诉称的被告***发包、原告施工、双方结算、付款、欠款的事实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被告***将涉案工程发包给原告施工,双方对工程款进行了结算,而被告***未将结算金额付清原告,构成违约,应承担继续付款的违约责任,本院对原告诉请的工程款316467元予以支持。至于利息,双方未有明确约定,本院酌定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关于被告广东济通集团有限公司的责任问题。现有证据不能证明被告广东济通集团有限公司与原告形成合同关系,原告主张广东济通集团有限公司承担本案责任,缺乏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七条规定,缺席判决如下: 一、被告***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支付工程款316467元及利息(以316467元为本金,自2021年8月2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至实际清偿之日止); 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适用简易程序,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3212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三月十四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