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济通集团有限公司

某某、广东济通集团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粤0604民初10514号 原告:***,男,汉族,1993年3月16日出生,住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广立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东济通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张槎街道兴华路21号4号楼20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6045682569814。 法定代表人:**。 原告***诉被告广东济通集团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4月28日立案受理,原告***于2023年5月22日以被告广东济通集团有限公司已经履行完毕付款义务为由,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广东济通集团有限公司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对被告广东济通集团有限公司的起诉是其自行处分诉权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对被告广东济通集团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案因原告***撤诉,受理费减半收取24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五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