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浙0381民初9233号
原告:浙江某某工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金华市永康市前仓镇。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律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瑞安市某某办事处,住所地浙江省瑞安市。
单位负责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安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安瑞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浙江某某工贸有限公司与被告瑞安市某某办事处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4月22日立案。原告浙江某某工贸有限公司于2025年6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浙江某某工贸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浙江某某工贸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浙江某某工贸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六月十六日
代书记员孙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