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永康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浙0784民初2671号
原告:***,男,1970年11月15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连云港市灌南县。
被告:浙江旭杰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金华市永康市石柱镇石柱村天鹅路71号一楼北侧。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浙江旭杰实业股份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1年4月28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本案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47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一年四月二十八日
代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