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飞龙管业集团有限公司

太原市政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浙江飞龙管业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管辖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
管辖案件裁定书
(2020)晋01民辖终298号
上诉人太原市政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浙江飞龙管业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太原市晋源区人民法院(2020)晋0110民初1730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
上诉人太原市政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称,被上诉人浙江飞龙管业集团有限公司起诉的依据是双方签订的关于电力排管(复合MPP管)的买卖合同,但是该约定违反了《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关于合同纠纷管辖的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而被告住所地在太原市杏花岭区,案件应由杏花岭区人民法院管辖,一审法院作出由晋源区法院管辖的裁定,有些欠妥。故请求撤销太原市晋源区人民法院(2020)晋0110民初1730号民事裁定,将本案移送至太原市杏花岭区人民法院管辖。
本院认为,本案系买卖合同纠纷,根据上诉人与被上诉人签订的合同约定,发生争议由工程项目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约定有效。工程位于太原市晋源区,原审法院有管辖权。上诉人理由不能成立,原审裁定适当,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杨瑞青 审判员 李翠萍 审判员 温冠华
书记员 孟 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