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原市晋源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0)晋0110民初1647号之一
原告浙江飞龙管业集团有限公司诉被告太原市政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0月9日立案。原告于2020年12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浙江飞龙管业集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6218元,减半收取计8109元,由原告浙江飞龙管业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李晋平
法官助理 张 祥
书记员 张翠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