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富澳电气有限公司、山东吉谦电气有限公司等申请承认与执行法院判决、仲裁裁决案件等财产保全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淄博市周村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2)鲁0306执保303号之一
申请人:山东富澳电气有限公司,住所地淄博经济开发区联通路2368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申请人:山东吉谦电气有限公司,住所地淄博市张店区房镇镇院上村院上路西50米院内。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申请人:***,女,1971年12月8日出生,汉族,住淄博市张店区。
被申请人:***,男,1970年10月30日出生,汉族,住淄博市张店区。
申请人山东富澳电气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山东吉谦电气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根据生效的(2022)鲁0306执保303号执行裁定书于2022年3月3日依法冻结被申请人***在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淄博张店五里桥支行账户6222××××6024人民币351.13元、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淄博世纪路支行账户6217××××4253人民币228.10元、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淄博市房镇营业所账户6217××××8184人民币101.68元,于2022年3月3日依法冻结被申请人***在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淄博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支行账户1603××××2914人民币490.05元、在山东张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迎宾路支行账户6223××××3306人民币10070.26元、在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淄博体育馆支行账户6222××××3467人民币3488.35元、在山东张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房镇支行账户9030××××0505人民币1175.04元、在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淄博马尚支行账户6228××××2077人民币19958.66元,于2022年3月4日依法轮候查封被申请人***名下鲁C8××××奥迪牌汽车,于2022年3月4日依法查封被申请人***名下鲁CJ××××速腾牌汽车。申请人山东富澳电气有限公司申请的财产保全事项已经部分保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十一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申请人山东富澳电气有限公司申请的财产保全事项已经部分保全。
本裁定书立即执行。
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三月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