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淄博市周村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3)鲁0306执449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山东富澳电气有限公司,住所地淄博经济开发区联通路236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310MA3PAT6P1T。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执行人:山东吉谦电气有限公司,住所地淄博市张店区房镇镇院上村院上路西50米院内,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30306739338XD。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执行人:***,男,1970年10月30日出生,汉族,住淄博市张店区。
被执行人:***,女,1971年12月8日出生,汉族,住淄博市张店区。
申请执行人山东富澳电气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山东吉谦电气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淄博市周村区人民法院(2022)鲁0306民初563号民事调解书,调解内容如下:“一、山东吉谦电气有限公司、***、***分期支付山东富澳电气有限公司货款156320元,即2022年7月28日前支付40000元,2022年11月28日前支付40000元,2023年3月28日前支付40000元,剩余36320元于2023年7月28日前付清。二、若山东吉谦电气有限公司、***、***未按上述期限履行任一期付款义务,则山东吉谦电气有限公司、***、***另行向山东富澳电气有限公司支付违约金30000元及自2022年2月17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的逾期付款利息(以未付款金额为基数,按LPR的1.5倍计算)……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502元,申请费1754元,共计4256元,由山东吉谦电气有限公司、***、***负担。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山东富澳电气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立案执行,本院于2023年4月6日立案受理,(2023)鲁0306执449号执行裁定确定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山东吉谦电气有限公司、***、***在各银行账户内存款159970.50元(其中包括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款项116320.00元,违约金30000.00元,逾期付款利息7192.50元,案件受理费及申请费4256.00元,执行费2202.00元)”
案件执行过程如下:
1.本院分别于2023年4月6日、2023年4月11日、2023年8月4日、2023年9月5日四次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山东吉谦电气有限公司、***、***名下无可供执行的银行存款及网络资金,我院对被执行人山东吉谦电气有限公司、***、***相关银行账户及网络资金账户予以冻结,期限一年。经向车管所登记机关查询,被执行人***名下鲁C868**、***名下***车辆已被(2022)鲁0306执保303号裁定书查封,该车辆未实际控制,无法实现变现措施,现未查到被执行人山东吉谦电气有限公司、***、***有能够执行的相关财产。
2.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山东吉谦电气有限公司、***、***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执行裁定书,责令被执行人在指定期限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在本院指定的期限内如实报告财产情况,对被执行人进行了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将依法受到信用惩戒的风险警示提示,但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依法对山东吉谦电气有限公司、***、***采取限制消费措施,并将被执行人山东吉谦电气有限公司、***、***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3.2023年9月27日,本院将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并听取其对公告悬赏及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意见,申请执行人对本院调查情况无异议,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不要求进行公告悬赏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上述事实,有各协助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函等证据在卷佐证。
本院认为,本次执行过程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山东吉谦电气有限公司、***、***的财产穷尽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对本院调查情况无异议,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应予以终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可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的限制。
如不服本裁定,应当自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六十日向本院提出终结执行行为异议。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九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