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苏02民终5231号
上诉人(一审原告):***,男,1966年11月27日生,汉族,住安徽省天长市。
被上诉人(一审被告):宜兴市佳润通信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宜兴市新街街道绿园路****。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一审被告:陆招有,男,1978年11月28日生,汉族,住安徽省天长市。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宜兴市佳润通信工程有限公司、陆招有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宜兴市人民法院(2019)苏0282民初704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于2019年12月13日以双方已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上诉人***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撤回上诉。
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上诉人***承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十七日
法官助理韦苇
书记员*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