防城港中燃城市燃气发展有限公司

中晨宏远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防城港中燃城市燃气发展有限公司等劳务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西壮族自治区防城港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桂06民终1156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中晨宏远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辽阳市太子河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1000121964738D。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员工。 上诉人(原审被告):防城港中燃城市燃气发展有限公司,住,住所地广西防城港市港口区迎宾街*****大厦西塔楼**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6007821043139。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员工。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73年7月12日出生,壮族,住广西南宁市良庆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西南港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西南港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76年10月5日出生,壮族,户籍所在地广西宜州市。 上诉人中晨宏远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防城港中燃城市燃气发展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均不服广西壮族自治区防城港市防城区人民法院(2021)桂0603民初117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1年10月9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原判决遗漏当事人。依照《 一、撤销广西壮族自治区防城港市防城区人民法院(2021)桂0603民初1170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广西壮族自治区防城港市防城区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上诉人中晨宏远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防城港中燃城市燃气发展有限公司分别已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4544元,予以退回。 审 判 长 *** 审 判 员 ***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一月六日 法官助理 **金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