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西壮族自治区防城港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桂06民终1156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中晨宏远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辽阳市太子河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1000121964738D。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员工。
上诉人(原审被告):防城港中燃城市燃气发展有限公司,住,住所地广西防城港市港口区迎宾街*****大厦西塔楼**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6007821043139。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员工。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73年7月12日出生,壮族,住广西南宁市良庆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西南港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西南港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76年10月5日出生,壮族,户籍所在地广西宜州市。
上诉人中晨宏远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防城港中燃城市燃气发展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均不服广西壮族自治区防城港市防城区人民法院(2021)桂0603民初117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1年10月9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原判决遗漏当事人。依照《
一、撤销广西壮族自治区防城港市防城区人民法院(2021)桂0603民初1170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广西壮族自治区防城港市防城区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上诉人中晨宏远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防城港中燃城市燃气发展有限公司分别已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4544元,予以退回。
审 判 长 ***
审 判 员 ***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一月六日
法官助理 **金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