防城港中燃城市燃气发展有限公司

某某、某某姣等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西壮族自治区防城港市港口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1)桂0602民初4079号 原告:***,男,1983年12月6日出生,壮族,户籍所在地广西宜州市,现住防城港市港口区(工地)。 原告:**姣,女,1985年5月9日出生,壮族,户籍所在地广西宜州市,现住防城港市港口区(工地)。 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港口区光明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中晨宏远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辽阳市太子河区***12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1000121964738D。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员工。 被告:防城港中燃城市燃气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防城港市港口区迎宾街39号***大厦西塔楼11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60007821043139。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员工。 被告:***,男,1976年10月5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广西河池市宜州区,现住防城港市。 原告***、**姣与被告中晨宏远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晨公司)、防城港中燃城市燃气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燃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0月1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姣及其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被告中晨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被告中燃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被告***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姣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一、请求法院依法判令三被告支付给原告工程款人民币共298575元;二、请求法院依法判令三被告支付给原告逾期还款利息7663.33元(利息以工程款本金298575元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2021年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为3.85%,暂从2021年1月1日起计至2021年8月31日共8个月,以后另计至还清为止,298575×3.85%÷12×8=7663.33元);三、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7年至2020年期问,被告中晨公司将防城港燃气管道项目工程分给中晨宏远“防城港”燃气施工队施工,中晨宏远“防城港”燃气施工队又将该燃气工程部分项目分给原告来施工。2019年12月30日,被告***给原告***、**姣写下一张欠条工程款共计:314335元人民币。2020年12月30日被告***与原告***、**姣结算核对,并写一张工程款结算清单说明,最终确认共欠原告***、**姣燃气工程款共计:298575元。被告中晨公司是防城港市燃气工程项目总包商。中燃公司是防城港燃气工程项目总包业主(即项目业主),负责该工程结算、资料汇总、工程验收、工程施工管理等相关业务。被告***是中晨宏远防城港燃气施工队负责人。上述三被告在防城港燃气工程项目中有互相直接的工程业务往来,应同时列入被告。三被告对支付原告***、**姣工程欠款298575元有着不可推卸责任。被告中晨公司是防城港燃气工程的总包方,被告中燃公司是防城港燃气工程的总包业主方。两被告应对支付原告工程欠款负主要责任。被告***是中晨宏远防城港燃气施工队负责人,对支付原告工程欠款负有连带责任。综上所述,三被告在防城港燃气工程项目中有直接的互相业务关系,依据相关法律规定,原告为了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特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如所请。 中晨公司辩称,不同意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理由如下:一、中晨公司和原告之间不存在任何的合同以及法律关系,中晨公司不欠付原告的任何款项。二、中晨公司将涉案的工程专业部分发包给了广西南宁伟衡能源科技有限公司(现名称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中晨公司已经足额的向伟衡公司支付了全部应付的款项,已经依法履行了全部的合同义务。三、本案的涉案工程均发生在2020年以前,依法应当适用当时生效的相关法律规定。四、原告与被告***之间是否存在欠款的关系,以及欠款的多少,中晨公司均不知情也从未参与到原告与被告***的结算过程中,被告***是否欠付原告的款项,中晨公司无法确认。即使是被告***确实欠付原告的款项,也是原告与被告***之间的事情,与中晨公司无关。 中燃公司辩称,与被告中晨公司的答辩意见一致。此外,我方是从2016年开始与被告中晨公司签订工程发包的合同,并未与原告签订劳动合同及工程合同。我公司将所有的工程款已经支付给被告中晨公司,跟原告并无任何关系。 ***辩称,对原告的诉求金额有异议。我与原告签订协议后,已经支付过7500元,原告没有记录。我只认可291075元。对原告其他诉求无异议。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4年6月8日,原告***作为乙方与被告***作为甲方签订《协议书》,约定甲方将防城港部分燃气利用工程以计件方式发放给乙方协助甲方完成施工任务。甲方给乙方计件的单价内包含,燃气公司项目部,工程项目部所有福利项目和五险一金的一切费用及补助,包含一切带班费管理费,高难度和简单易做及乙方计件组工友所有的生活费平均单价。工程款每月30日左右结算已完成达到验收合格的项目,未完成合格项目可预支所做工程量70%,甲方为保证乙方工程质量在结算时压前一个项目的工程款。协议还对其他事项作了约定。 2018年3月10日,原告***作为乙方与被告***作为甲方签订《协议书》,约定:一、每天以8至9小时时制:(每天7:30-12:00、14:00-18:00)正常已到工地的工作时间,(7:30分、13:30分必须捡好自己所有工具出发,12:00和18:00以后才能收工具下班)工作时间超过9小时以上为加班时间。加班以小时记工,6小时为一个工作日。二、工资支付方面工资压1个月,当月可支上月余工资,在正常辞工且交清所有工具之后方可结算工资,在次月集体发工资时汇款方式结清所有工资。三、为保证工作正常运转的,如有辞工,必须在辞工前5天沟通(资料员除外),此5天内必须正常工作,方可结清所有工资,反之只结总工资的70%。协议还对其他事项作了约定。 2019年12月30日,被告***向原告***、**姣出具欠条,确认欠***、**姣工程尾款及质保金共314335元,定于2020年12月30日前分批次付清。 2020年12月30日,被告***向原告***、**姣出具说明,确认欠***、**姣工程尾款及质保金共298575元。 2021年9月2日,被告***支付原告***、**姣7500元。至今,尚欠291075元未付。 本院认为,本案所涉系建设工程分包合同中工程款纠纷。被告***将工程分包给无资质的原告,因此原告与被告***签订的《协议》应属无效合同,但因该工程双方已经进行结算,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被告***理应依约履行支付该工程款的义务。故原告请求被告***支工程款291075元,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予以支持。超出部分本院不予支持。 关于欠付工程款利息的请求。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二十六条“当事人对欠付工程价款利息计付标准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处理。没有约定的,按照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或者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息。”和第二十七条“利息从应付工程价款之日开始计付。当事人对付款时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下列时间视为应付款时间:(一)建设工程已实际交付的,为交付之日;(二)建设工程没有交付的,为提交竣工结算文件之日;(三)建设工程未交付,工程价款也未结算的,为当事人起诉之日。”的规定,本案中,所欠工程款定于2020年12月30日前付清,至今尚欠291075元,故原告请求被告***支付尚欠工程款利息,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予以支持。应支持的利息为:以291075元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从2021年1月1日起至2021年8月31日止,利息计为7533.19元。此后,以291075元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从2021年9月1日至实际付清时止。 关于对被告中晨公司、中燃公司的请求。本案中,原告未能提供足够证据证明被告中晨公司、中燃公司就涉案工程与被告***有承包合同关系。故原告请求被告中晨公司、中燃公司对欠付工程款承担责任,无事实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九条、第七百九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九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姣工程款291075元并支付利息(以291075元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从2021年1月1日起至2021年8月31日止,利息计为7533.19元。此后,以291075元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从2021年9月1日至实际付清时止); 二、驳回原告***、**姣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权利人可在本案生效判决规定的履行期限最后一日起两年内,向本院申请执行。 案件受理费5894元,减半收取计2947元(原告***、**姣已预交),由原告***、**姣负担73.43元,被告***负担2873.57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或防城港市中级人民法院递交上诉状六份,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防城港市中级人民法院,并于上诉期限届满后七日内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5894元(户名:广西壮族自治区防城港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防城港分行营业室;账号:2076********)。逾期不交也不提出缓交申请的,防城港市中级人民法院则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中级人民法院不再另行通知)。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二月十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