防城港中燃城市燃气发展有限公司

某某、某某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西壮族自治区防城港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桂06民终654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汪丽荣,女,1961年5月3日出生,住北京市朝阳区。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简晓凯,男,1990年5月18日出生,住安徽省明光市。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简步珊,女,1969年6月6日出生,住安徽省明光市。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防城港中燃城市燃气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防城港市港口区西湾广场紫荆小区E31号。
法定代表人贺骏,该公司董事长。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王静,男,1963年1月4日出生,住天津市河东区。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谭池坤,男,1970年12月30日出生,住广东省韶关市浈江区。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冯法鑫,男,1984年11月6日出生,住广西玉林市陆川县。
本院在审理上诉人汪丽荣与被上诉人简晓凯、简步珊、王静、谭池坤、冯法鑫、防城港中燃城市燃气发展有限公司身体权和财产损失赔偿纠纷一案中,上诉人汪丽荣没有在法定期限内缴纳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汪丽荣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案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引入信息
审判长  朱学泳
审判员  李元东
审判员  唐光尚

appoint

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王秋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