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得利斯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孙某与吉林得利斯食品有限公司、山东得利斯食品股份有限公司居间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吉林省蛟河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吉0281民初3083号 原告:孙某,住山东省诸城市。 被告:吉林得利斯食品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夏某。 被告:山东得利斯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郑某,董事长 原告孙某行与被告吉林得利斯食品有限公司、山东得利斯食品股份有限公司居间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2月1日立案。原告孙某于2020年12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孙某自愿提出撤诉申请,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孙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172元,由原告孙某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十四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