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得利斯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山东得利斯食品股份有限公司、杭州昊驰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诸城市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0)鲁0782执2363号 申请执行人山东得利斯食品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诸城市昌城镇驻地。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杭州昊驰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萧山区河上镇紫霞村杭州雅客林文化创意产业园。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执行人***,女,1980年8月18日生,汉族,住重庆市沙坪坝区。 本院依据(2020)鲁0782民初519号民事判决书,在执行山东得利斯食品股份有限公司与杭州昊驰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标的额1083186元。本院于2020年9月9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和报告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限期履行生效文书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未在期限内履行义务,也未报告财产状况。 1、2020年9月21日与2020年11月30日两次经网络查控系统查控,对被执行人的存款、车辆、不动产、有价证券等进行了查控,未查询到可供执行的财产。 2、审理时保全的被执行人存款179737.27元,已支取。 3、本院于2020年11月27日向诸城市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被执行人的不动产登记情况,未发现被执行人有不动产登记信息。 4、另经本院传统查控,未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 5、本院已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限制其高消费。 6、2020年12月7日,本院通过约谈申请执行人,告知相关执行情况,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现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0)鲁0782民初3060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十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