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诸城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鲁0782民初5381号
申请人:山东得利斯食品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诸城市昌城镇驻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000750888578Q。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被申请人:齐齐哈尔嘉世源葡萄酒有限公司,住所地:齐齐哈尔市梅里斯达斡尔族区梅里斯镇梅里斯村南梅里斯湖风景区院内。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30208MA19JEMP3L。
申请人山东得利斯食品股份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齐齐哈尔嘉世源葡萄酒有限公司加工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山东得利斯食品股份有限公司于2023年7月21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齐齐哈尔嘉世源葡萄酒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88211.2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为防止被申请人转移、隐匿、变卖财产,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齐齐哈尔嘉世源葡萄酒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88211.2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七月二十一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