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得利斯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山东某某食品股份有限公司与福州元某某文化传媒有限公司、某某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诸城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鲁0782民初7513号 申请人:山东某某食品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潍坊市诸城市。 被申请人:福州元某某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 被申请人:***,男,1994年4月12日生,汉族,住福建省三明市尤溪县。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服务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24年10月16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请求冻结被申请人银行存款48971.49元,或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财产。已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为防止被申请人转移、隐匿、变卖财产,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银行存款48971.49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十月十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