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沪0115民初62983号
申请人:上海景朋环境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区车墩镇莘莘路1弄13号-9。
法定代表人:黄亮,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雪仪,上海亚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翁争令,上海亚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北辰(上海)环境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临港新片区环湖西二路888号C楼。
法定代表人:韩涛。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上海景朋环境科技有限公司诉被申请人北辰(上海)环境科技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于2022年9月16日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冻结被申请人的银行存款人民币2,703,342.31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财产,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北辰(上海)环境科技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人民币2,703,342.31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财产。
本裁定书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蔡文霞
二〇二二年九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范 颖
附:相关法律条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