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景朋环境科技有限公司

上海景朋环境科技有限公司与北辰(上海)环境科技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沪0115民初62983号之一
解除保全申请人:上海景朋环境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区车墩镇莘莘路1弄13号-9。
法定代表人:黄亮,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雪仪,上海亚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翁争令,上海亚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北辰(上海)环境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临港新片区环湖西二路888号C楼。
法定代表人:韩涛,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扬,万商天勤(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宋春明,万商天勤(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解除保全申请人上海景朋环境科技有限公司诉被申请人北辰(上海)环境科技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于2022年9月23日作出(2022)沪0115民初62983号民事裁定,冻结被申请人北辰(上海)环境科技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人民币2,703,342.31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财产。解除保全申请人上海景朋环境科技有限公司于2022年11月28日申请解除对被申请人北辰(上海)环境科技有限公司的上述财产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解除保全申请人上海景朋环境科技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四)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北辰(上海)环境科技有限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2,703,342.31元的冻结或相应价值财产的查封、扣押。
本裁定书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蔡文霞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范 颖
附:相关法律条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