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永昌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甘0321民初863号
原告:湟源总录饲料直销店,经营场所青海省西宁市湟源县******。
经营者:王总录,男,1966年1月27日出生,土族,青海省民和回族土族自治县农民,住青海省西宁市湟源县。
被告:甘肃元生农牧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甘肃省金昌市永昌工业园区罗罗湾区域。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被告:**,男,汉族。
原告湟源总录饲料直销店与被告甘肃元生农牧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3月30日立案。原告湟源总录饲料直销店于2022年4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湟源总录饲料直销店以与甘肃元生农牧科技有限公司、**达成和解协议为由,申请撤回起诉,其理由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湟源总录饲料直销店撤诉。
审判员 宗 晓 敏
二〇二二年四月十二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