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元生农牧科技有限公司与南通奥拓自控设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金昌市中级人民法院pt”>民事裁定书
(2018)甘03民终168号上诉人(原审原告):甘肃元生农牧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永昌工业园区罗罗湾区域。法定代表人:***,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男,该公司员工。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南通奥拓自控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海安县。法定代表人:**,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维多利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甘肃元生农牧科技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南通奥拓自控设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永昌县人民法院(2017)甘0321民初329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甘肃元生农牧科技有限公司于2018年4月25日以双方已庭外和解为由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上诉人甘肃元生农牧科技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甘肃元生农牧科技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3360元,减半收取1680元,由上诉人甘肃元生农牧科技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希望审判员童钦审判员***二O一八年四月二十五日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