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元生农牧科技有限公司

甘肃元生农牧科技有限公司与南通奥拓自控设备有限公司定作合同纠纷管辖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金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p t ” >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甘03民辖终26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甘肃元生农牧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永昌县工业园区罗罗湾区域(G570以西,县污水处理厂以南)。

法定代表人:张希云,该公司总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南通奥拓自控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海安县海安镇铭豪路12号。

法定代表人:陈明,该公司执行董事。

上诉人甘肃元生农牧科技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南通奥拓自控设备有限公司定作合同纠纷一案,不服甘肃省永昌县人民法院(2017)甘0321民初3292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甘肃元生农牧科技有限公司上诉称,双方签订的合同应属买卖合同,非定作合同,该合同约定的管辖条款有效。且合同也明确约定了货物交付地为上诉人所在地,本案的合同履行地明确,应为上诉人所在地。一审法院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请求撤销甘肃省永昌县人民法院(2017)甘0321民初3292号民事裁定,本案由甘肃省永昌县人民法院管辖。

本院经审查认为,双方在买卖合同第二十五条约定”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或调解不成的,双方当事人同意向起诉方当地人民法院起诉。”即提起诉讼,由原告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该约定不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关于管辖的规定,应按双方约定确定管辖法院。甘肃元生农牧科技有限公司上诉理由成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甘肃省永昌县人民法院(2017)甘0321民初3292号民事裁定;

二、本案由甘肃省永昌县人民法院管辖。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樊新平

审判员李兴文

审判员陈海东

二O一七年十一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赵文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