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内0102民初5636号
原告:内蒙古某有限公司,住所地呼和浩特市新城区。
法定代表人:李某,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华联律师事务所呼和浩特分所律师。
被告:中原某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宋某。
原告内蒙古某有限公司诉被告中原某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4月1日立案。原告内蒙古某有限公司于2025年5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内蒙古某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的理由符合法律的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内蒙古某有限公司撤诉。
诉讼费: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1668元,由原告内蒙古某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五月二十日
书记员刘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