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原城建集团有限公司

中原城建集团有限公司;内蒙古衡越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内0102民初5636号 原告:内蒙古某有限公司,住所地呼和浩特市新城区。 法定代表人:李某,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华联律师事务所呼和浩特分所律师。 被告:中原某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宋某。 原告内蒙古某有限公司诉被告中原某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4月1日立案。原告内蒙古某有限公司于2025年5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内蒙古某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的理由符合法律的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内蒙古某有限公司撤诉。 诉讼费: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1668元,由原告内蒙古某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五月二十日 书记员刘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