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乌鲁木齐垦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兵1101财保69号
申请人:新疆联合盛鑫工程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乌鲁木齐市西山兵团乌鲁木齐工业园区茉莉一街1号。
法定代表人:石文杰,该公司董事长。
被申请人:新疆宝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乌鲁木齐(第十二师)经济技术开发区(头屯河区)三坪农场头屯河公路2345号新疆天恒基国际汽车城商务中心2号楼一层116室。
法定代表人:闫萍萍,该公司董事长。
申请人新疆联合盛鑫工程管理有限公司于2021年7月26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新疆宝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钢城支行账户30×××26内存款435638元。申请人新疆联合盛鑫工程管理有限公司以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单保函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新疆联合盛鑫工程管理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新疆宝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钢城支行账户30×××26内存款435638元,期限为一年。
案件申请费2698元,由申请人新疆联合盛鑫工程管理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宋琦颀
二〇二一年七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王立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