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联合盛鑫工程管理有限公司

新疆联合盛鑫工程管理有限公司、某某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新0103执5426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新疆联合盛鑫工程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西山兵团乌鲁木齐工业园区茉莉一街1号。
法定代表人:石文杰,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张蔷薇,新疆仕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贺茜,新疆仕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男,1964年5月24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湖南省益阳市资阳区。
申请执行人新疆联合盛鑫工程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联合盛鑫公司)与被执行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1)新0103民初6114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联合盛鑫公司于2021年12月1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标的742470.10元,本院已依法立案执行。进入执行程序后,本院已对被执行人***采取如下财产调查及执行措施:
1、本院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执行裁定书、限制消费令、失信决定书。
2、本院先后于2021年12月2日、2022年1月25日、2022年3月1日、2022年4月1日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进行总对总查控,查询被执行人***名下财产,经查:被执行人***名下无车辆、无有价证券、无理财保险、名下银行账户无大额存款。
3、本院于2022年3月2日通过乌鲁木齐市不动产登记中心对被执行人***名下房产土地情况进行调查,经调查,被执行人***名下无房产土地。
4、因被执行人***户籍地为湖南省益阳市资阳区,本院于2022年3月1日通过委托执行平台,委托资阳区人民法院协助调查被执行人***名下不动产情况并进行走访调查,经调查反馈,被执行人***名下无房产土地。
5、因被执行人***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经申请执行人申请,本院于2022年3月1日对被执行人***采取限制消费措施;因被执行人***违反财产报告制度,经申请执行人申请,本院于2022年3月18日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6、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告知上述执行进程情况,申请执行人对本院的执行情况无异议,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及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通过本次执行程序,实际执行到位0元,未执行到位742470.10元及逾期利息。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应当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能力。本院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和报告财产令,责令其限期履行及报告财产,并将其限制消费、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现本院已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本院已将上述调查情况及执行措施告知申请执行人,并听取了其意见。该案自立案之日起已超过三个月,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次执行执行终结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具备履行能力时,可以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被执行人仍有继续履行法律文书确定内容的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邓          杰
审判员     依明江·吾买尔江
审判员     西尔扎提·阿里甫
二〇二二年四月七日
书记员           李 媛 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