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海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某某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宁夏回族自治区灵武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宁0181民初4726号 原告:***,女,汉族,住宁夏回族自治区灵武市。 被告:**,男,汉族,住宁夏回族自治区灵武市。 被告:宁夏海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宁夏回族自治区灵武市西平街北侧枣园湖畔A区24号营业楼1号房。 法定代表人:***,公司负责人。 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银川分公司,住所地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金凤区***北街120号。 负责人:***,男,公司经理。 案由: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适用程序:简易程序 立案时间:2023年11月2日 待裁定事项:是否准许撤诉 裁定结果:准予原告***撤诉 诉讼费用负担:案件受理费2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十一月十五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