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宁夏回族自治区灵武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宁0181民初4726号
原告:***,女,汉族,住宁夏回族自治区灵武市。
被告:**,男,汉族,住宁夏回族自治区灵武市。
被告:宁夏海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宁夏回族自治区灵武市西平街北侧枣园湖畔A区24号营业楼1号房。
法定代表人:***,公司负责人。
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银川分公司,住所地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金凤区***北街120号。
负责人:***,男,公司经理。
案由: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适用程序:简易程序
立案时间:2023年11月2日
待裁定事项:是否准许撤诉
裁定结果:准予原告***撤诉
诉讼费用负担:案件受理费2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十一月十五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