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萧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皖1322民初8956号
原告:江苏金圣电缆有限公司,住所地宜兴市官林镇工业集中区C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8225031773XT。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崇宁(宜兴)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宿州明丽电力有限公司萧县分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宿州市萧县龙城镇交通路7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322MA2RNBXP5M。
负责人:***,职务:该公司经理。
被告:宿州明丽电力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宿州市高新区朝霞路102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300774965842C。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本院在审理原告江苏金圣电缆有限公司诉被告宿州明丽电力有限公司萧县分公司、宿州明丽电力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11月20日立案后,原告江苏金圣电缆有限公司未在规定的期限内预缴案件受理费。
本院认为,原告江苏金圣电缆有限公司未在规定的期限内预缴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江苏金圣电缆有限公司撤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十一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