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皖1302财保180号
申请人:江苏南瑞银龙电缆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丰县经济开发区北苑路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321730727527T。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汉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宿州明丽电力有限公司(原名宿州市明丽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宿州市高新区朝霞路102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300774965842C。
法定代理人:***,该公司总经理。
申请人江苏南瑞银龙电缆有限公司于2024年12月17日向本院提出诉前保全申请,请求冻结被申请人宿州明丽电力有限公司在银行的存款85万元,申请人提供浙商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单保函作为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四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宿州明丽电力有限公司在银行的存款85万元,期限一年。
案件申请费4770元,由申请人江苏南瑞银龙电缆有限公司预承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申请人申请续行财产保全的,应当在保全期限届满七日前向人民法院提出;逾期申请或者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保全的法律后果。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十二月十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