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皖1802民初9082号
原告:镇江某建筑装饰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镇江市丹徒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左西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安徽某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宣城经济技术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徽杰灵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镇江某建筑装饰材料有限公司与被告安徽某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8月22日立案。原告镇江某建筑装饰材料有限公司于2025年10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镇江某建筑装饰材料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镇江某建筑装饰材料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十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