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绍兴市上虞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浙0604民初13064号
原告:绍兴***,住所地浙江省绍兴市上虞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3306xxxxxxxxxxxx。
经营者:刘某,男,1989年8月27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阜阳市颍东区,公民身份号码XXX。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铭生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铭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绍兴某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绍兴市上虞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6xxxxxxxxxxxx。
法定代表人:谭某,董事。
原告绍兴***与被告绍兴某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11月10日立案。原告绍兴***于2026年1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是当事人对自身权利的合法处分,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绍兴***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3690元,依法减半收取1845元,由原告绍兴***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六年一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